工程挂靠协议无效时,挂靠方交的管理费可以要回吗?


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挂靠是指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当工程挂靠协议被认定无效时,关于挂靠方已交的管理费能否要回,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处理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问题的基本原则。 在工程挂靠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从理论上来说,被挂靠方基于无效协议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挂靠方。因为协议无效,双方基于该协议的权利义务自始不存在,被挂靠方没有合法依据继续占有管理费。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被挂靠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提供了一定的管理服务,如技术支持、人员培训、财务管理等,法院可能会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情况,对管理费进行适当的扣除。也就是说,不会要求被挂靠方全额返还管理费,而是会综合考虑被挂靠方的实际付出,酌定返还的比例。 例如,法院可能会根据被挂靠方提供服务的成本、对工程的贡献程度等因素,来判断管理费中哪些部分是合理的,哪些部分是应当返还的。如果被挂靠方只是名义上提供资质,而没有实际参与工程管理,那么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支持挂靠方要求全额返还管理费的请求。 此外,如果挂靠方在签订和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明知自己没有资质而进行挂靠,也可能会影响管理费的返还。法院可能会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被挂靠方的返还责任。 综上所述,工程挂靠协议无效时,挂靠方交的管理费原则上可以要回,但最终能否全额要回以及能要回多少,要结合被挂靠方是否提供实际管理服务、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证据进行判断和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