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签字且辩解不构成犯罪是否亦可认定为坦白?
我想了解下在刑事案件里,如果嫌疑人到案后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还坚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到底能不能被认定为坦白呢?就想弄清楚这个认定标准,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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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拒绝签字且辩解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坦白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到案形式是被动归案,其实质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里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陈述。 也就是说,即便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并且辩解自己不构成犯罪,但只要他对主要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就可以认定为坦白。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并不影响坦白情节的认定。比如在一些案例中,嫌疑人到案后不签字且坚称自己无罪,可对关键犯罪事实都如实说了出来,法院最后依然认定其构成坦白情节。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问题,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总之,不能仅仅因为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和辩解不构成犯罪,就否定其坦白情节,关键还是看是否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相关概念: 坦白: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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