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设定行政处罚的法规或者规章能否规定行政处罚?

我想了解一下,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一部法规或者规章之前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相关内容,那它还能不能在后续去规定行政处罚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界限,也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限制,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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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设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规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要求和界限。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未设定行政处罚的法规或者规章能否规定行政处罚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行政处罚设定和规定的概念区别。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首次创设行政处罚的权力,也就是从无到有地规定某种行为应受到何种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的规定则是在已有设定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未设定行政处罚的法规或者规章,一般情况下,如果上位法已经对某类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那么该法规或者规章可以在其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例如,法律已经规定了对某种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可以进一步明确罚款的具体数额范围或者计算方式等。 然而,如果上位法没有对某类行为设定行政处罚,那么未设定行政处罚的法规或者规章通常不能自行设定新的行政处罚。这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在法律体系中的有序分配,避免下位法随意创设行政处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未设定行政处罚的法规或者规章在遵循上位法的前提下,对于已有行政处罚设定的内容可以进行细化规定,但不能擅自设定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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