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花销是否可以请求返还?


在探讨恋爱中花销是否可以请求返还这个问题时,需要依据花销的性质进行区分判断。 首先是恋爱期间的一般性日常消费,也就是两人一起吃饭、看电影、旅游等花费。这些消费通常属于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正常生活支出,在法律上一般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因为在恋爱关系中,双方自愿为共同的娱乐、生活等进行消费,目的是增进感情,并非基于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规定,赠与一旦完成,财产所有权就发生转移,赠与人通常不能要求返还。所以,对于这类一般性日常消费,通常是不能请求返还的。 其次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财物。这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赠送的礼物,或者转账金额带有特殊寓意(如520、1314等)。这类赠与往往是基于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目的,具有一定的情感属性,也会被视为一般赠与。同样依据《民法典》中赠与的相关规定,一旦交付,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另一类是价值较大的财物赠与,例如赠送车辆、房产等。这种赠与在性质上可能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通常是双方能够维持恋爱关系并走向婚姻。如果双方最终分手,赠与的条件未能实现,赠与人可以根据《民法典》中关于附条件赠与的规定,要求受赠人返还财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财物的价值、赠与的背景、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应当返还。 最后是借贷性质的花销。如果在恋爱期间,一方明确向另一方借款,并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那么这种情况下,出借方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借贷合同的规定,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恋爱中花销能否请求返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双方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