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费能否作为股东投资款?
我开了家公司,有个股东提出想用他交的场地租赁费当作投资款。我不太懂这合不合法,也不知道对公司运营和其他股东权益会不会有影响。所以想问问,从法律角度看,租赁费能不能作为股东投资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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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租赁费能否作为股东投资款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股东投资款和租赁费这两个概念。股东投资款是股东为取得公司股权,向公司投入的资金或其他财产,投入后该财产就属于公司所有,股东按投入比例享有公司的权益。而租赁费是使用他人资产而支付的费用,比如租赁场地、设备等支付的费用。 从法律规定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里强调了出资的财产需要具备可估价和可依法转让的特性。 一般情况下,租赁费本身不太符合股东出资的要求。因为租赁费通常是基于租赁关系产生的短期费用,其用途是获取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直接成为公司的资本。并且,租赁费的支付和归属性质与股东投资款有明显区别,它主要是用于租赁交易,而非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果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且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将租赁费转化为股东投资款也是有可能的。例如,股东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将已支付或应支付的租赁费转为投资款,同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这样在法律上就完成了从租赁费到投资款的转变。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转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合法程序,随意将租赁费当作投资款,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比如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影响公司的资本充实原则等。其他股东可能会以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撤销该行为。所以,若要将租赁费作为股东投资款,一定要谨慎操作,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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