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厂房土地收到的专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我租了一处厂房和土地,对方给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不太清楚在税务方面,这种租赁厂房土地收到的专票能不能用来抵扣进项税。我想了解下相关规定,看看自己能不能进行抵扣,避免后续税务上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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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租赁的厂房土地收到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和规定。首先,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时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这是增值税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其中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 对于租赁厂房土地收到的专票,如果该租赁行为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应税项目,且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形,那么按照规定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例如,企业租赁厂房用于生产产品并对外销售,取得的专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就可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如果租赁的厂房土地用于职工宿舍等集体福利项目,那么对应的进项税就不得抵扣。企业需要准确判断租赁用途,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以确保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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