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查不予受理时可以要求复核吗?
我去信访,复查结果是不予受理。我不太甘心,想知道在这种信访复查不受理的情况下,我还能不能要求复核呢?心里没底,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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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访复查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复核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基本概念。信访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查意见的行为。而信访复核则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如果信访复查不予受理是因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复查条件,比如超过了申请复查的期限等,那么通常是不能直接要求复核的。因为复核是建立在复查程序正常进行且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基础上。但如果信访复查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比如没有正当理由就不予受理,信访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先解决复查不予受理的问题,如向上级机关反映复查机关的错误决定等。在复查程序得以正常推进后,如果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仍然不服,就可以按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复核。总之,能否要求复核关键在于复查不予受理的原因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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