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设工程纠纷期间能否要求直接清场?

我是建设工程的甲方,和乙方施工单位产生了纠纷,现在想让乙方直接清场。但不知道在纠纷期间这么做合不合法,也不清楚具体有哪些规定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想问问法律上允许在建设工程纠纷期间要求直接清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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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建设工程纠纷期间是否可以要求直接清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从合同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有关于纠纷解决时清场的明确约定,比如约定在一方出现特定违约情形导致纠纷发生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清场,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当符合约定条件时,守约方是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对方清场的。 其次,如果合同没有相关约定,就要看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在满足法定解除条件时,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清场。例如,施工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工程无法按照正常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发包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并要求清场。 然而,如果不存在合同约定的清场情形,也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一方随意要求对方清场,可能会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在纠纷期间要求清场时,应当谨慎考量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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