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下,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施工合同: 首先,若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比如说,承包方擅自停工并且拒绝复工,这就属于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这是因为合同的目的是让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当承包人有这样的表现时,发包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若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并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发包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这是因为承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作,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还没完成,就构成了根本违约。例如合同约定了工程竣工日期,到了日期没完成,发包人催促后还是没完工,就符合这种情况。 再者,如果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还拒绝修复,发包人同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意味着建筑工程无法正常使用,这违背了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初衷,承包人拒绝修复更是进一步损害了发包人的权益。 另外,当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时,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不仅违背了发包人的意愿,还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导致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期望落空。 相关概念: 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