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签完施工合同违约后,发包方可以终止合同吗


在施工方签完施工合同后出现违约的情况,发包方通常是可以终止合同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法律概念。合同的解除,简单来说,就是让合同的效力提前消灭,双方不用再按照合同继续履行义务。而这里涉及到的法定解除权,就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施工方的违约行为符合上述情形,比如施工方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施工,或者拖延工期经催告后仍不改正,导致工程无法按照预期完成,发包方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单方面终止合同 。 同时,法律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也有规定。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要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也会消灭。 另外,关于合同解除的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一般不采取恢复原状的方式,而是采取对已经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折价补偿方法,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如果已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予以修复,经修复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但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如果经过修复,仍不合格,则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总之,发包方在施工方违约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合同,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