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羁押期限届满是否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我被监视居住了,现在监视居住的羁押期限快到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把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啊?我不太懂法律,也不知道有啥规定,就怕自己稀里糊涂违反了啥。所以想问问专业人士,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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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羁押期限届满是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知识。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而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另外,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解除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所以,当监视居住羁押期限届满时,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可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的。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以及合理运用强制措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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