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予女儿房屋的约定?

我和前妻离婚时,在协议里约定把一套房子赠予女儿。现在我经济状况变差,生活有些困难,想撤销这个赠予约定。不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这种情况能不能撤销啊?心里挺纠结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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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赠与撤销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离婚时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予女儿房屋的约定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赠与合同的基本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一定的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口头或者书面约定了赠与,但还没有把财产实际交给对方,赠与人通常是可以反悔的。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普通赠与合同有所不同。离婚协议往往是一个综合性的协议,其中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这些内容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基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前提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和身份属性。 对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但是,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就已经生效。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生效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子女房屋约定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因为这种赠与约定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的综合考量。如果轻易允许一方撤销,可能会破坏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和公信力,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违背真实意愿,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到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也可能会一并被撤销。另外,如果出现了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这并不等同于撤销已经生效的赠与约定,只是在符合条件时可以不再继续履行赠与行为。 综上所述,离婚时一般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予女儿房屋的约定。但在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或者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等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撤销或者不再履行赠与的可能性。不过,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证据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进行判断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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