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发票的自建固定资产能否评估入账?
我自己建了一项固定资产,但是没有拿到相关发票。现在我想把它入账,不知道能不能通过评估的方式来入账,也不清楚这样做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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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未取得发票的自建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评估入账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几个概念。自建固定资产,就是企业自己建造的资产,像企业自己盖的厂房、修的生产线等都属于自建固定资产。评估入账则是依据专业评估机构给出的资产价值来记录到企业的账目里。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自建固定资产,成本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这里强调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而发票是证明成本发生的重要原始凭证。 一般情况下,没有发票,很难准确确定自建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虽然评估可以得出一个资产价值,但评估价值并不等同于实际发生的成本。如果没有发票等有效凭证,仅仅依靠评估入账,可能不符合会计准则对成本计量的要求。 从税务角度来看,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等支出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没有发票就可能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折旧等费用,企业可能会面临多缴纳税款的情况。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并且有合理的原因,比如供应商破产等特殊情况,企业可以凭借相关的合同、协议、工程决算报告等资料,结合评估价值,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争取得到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以评估价值入账,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资产的成本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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