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将婚前房产赠与孩子后,还可以卖吗?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将婚前房产赠与孩子后是否可以出售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赠与行为的相关概念。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婚前房产赠与孩子,这就是一种赠与的意思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旦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且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这份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所以它属于合同的一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前房产赠与孩子的条款在协议生效时就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 然而,赠与行为还涉及到物权的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将婚前房产赠与孩子,但如果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从物权角度来说,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赠与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是否可以出售该房产呢?从合同约定的角度来看,赠与人已经在离婚协议中承诺将房产赠与孩子,若擅自出售该房产,就构成了对离婚协议的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孩子作为受赠人或者另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情况就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一般的离婚协议房产赠与中,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可能撤销赠与的。不过,在实践中,如果该离婚协议已经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登记,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离婚协议的整体性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等因素,不轻易支持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请求。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将婚前房产赠与孩子后,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随意出售。如果赠与人擅自出售,可能会面临违约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在房产权利未转移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下,赠与人有可能撤销赠与后再进行出售,但这也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考量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