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后是否可以和解?
法院执行案件终本了,我和对方还有一些事情想协商解决,不知道终本之后还能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想问问终本后到底可不可以和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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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终本”指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它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处理方式。终本后,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和解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这里并没有限制必须在执行程序的哪个阶段进行和解,也就是说,无论是在正常执行过程中,还是在终本之后,当事人都有权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终本只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终本后双方和解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和解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约定履行义务的方式、期限等内容。例如,债务人可能由于暂时经济困难,无法按照原判决一次性履行债务,通过和解可以协商分期还款等方式。另一方面,和解协议达成后,如果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那么执行案件可以得到妥善解决。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所以,终本后进行和解是被法律允许的,并且是解决执行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符合双方利益的和解方案,推动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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