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之间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否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

我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目前无法偿还我的债务。我了解到公司股东之间有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我想知道这种股东间的债务承担约定,能不能作为我追加执行股东个人财产的理由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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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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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股东之间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否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股东有限责任,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股东通常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比如,甲股东出资10万元成立公司,那么一般情况下,他对公司债务的最大责任就是这10万元。 股东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通常是他们内部的一种协议安排。这种约定在股东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就好比几个朋友一起约定某项事务的分担方式,只要大家都同意,在他们内部就是有效的。例如,A、B、C三个股东约定公司的某笔债务由A来承担,那么在他们三人之间,这个约定是有约束力的。 然而,当涉及到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时,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股东之间的债务承担约定不能直接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因为债权人与公司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是基于对公司整体的信任,而不是基于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股东之间的约定构成了债务的加入,也就是某个股东明确表示愿意和公司一起承担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例如,股东D在公司债务产生后,明确表示愿意和公司共同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D主张权利。 此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股东之间的债务承担约定,债权人也可以追加执行股东的财产。 综上所述,股东之间的债务承担约定一般不能直接成为追加执行股东财产的理由,但在符合特定法律情形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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