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履约担保函可以不收取吗?
我在参与一个采购项目,招标方提出不收取采购履约担保函。我有点疑惑,不知道这种做法合不合法合规,不收取的话对项目的执行和各方权益会有什么影响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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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履约担保函是否收取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采购履约担保函的概念。采购履约担保函是指在采购项目中,供应商为了保证自己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向采购方提供的一种担保凭证。简单来说,就是供应商给采购方的一个‘保障承诺’,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做事,采购方可以依据担保函获得一定的赔偿。 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采购活动中必须收取采购履约担保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订立遵循自愿原则,只要采购方和供应商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不收取采购履约担保函也是合法的。 然而,不收取采购履约担保函虽然在法律上可行,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采购方而言,履约担保函是一种保障其权益的手段。如果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采购方可以通过担保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降低损失。若不收取担保函,当供应商违约时,采购方可能需要通过繁琐的法律程序来追究其责任,增加了维权成本和难度。 对于供应商来说,不被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函,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资金压力,提高参与采购项目的积极性。但这也可能导致部分供应商不重视合同的履行,因为没有了担保函的约束,违约成本相对降低。 在实际操作中,采购方应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供应商的信誉等因素来综合考虑是否收取采购履约担保函。如果项目金额较大、技术要求高、供应商信誉不确定等,收取履约担保函是一种较为稳妥的做法。而对于一些金额较小、风险较低的项目,双方也可以协商不收取担保函。总之,在采购活动中,各方都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谨慎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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