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我遇到了一起涉及不当得利的纠纷。对方拿走了我的一笔钱,非说这钱是我自愿给他的,可我根本没这想法。我想通过法律要回这笔钱,但不清楚在不当得利案件里,举证责任到底该怎么分配,是我来证明对方不当得利,还是对方证明自己拿这笔钱合理呢?
展开


在法律上,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关于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不当得利纠纷中,主张对方构成不当得利的一方,也就是原告,一般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原告要证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告获得了利益;二是自己受到了损失;三是被告获得利益与自己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被告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例如,甲发现自己银行账户少了一笔钱,而乙的账户多了相同金额的钱,甲若要以不当得利起诉乙,就需要拿出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乙账户多的钱就是从自己账户转过去的,自己因此遭受了损失,并且乙没有合法理由获得这笔钱。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转移。如果被告提出了一些抗辩理由,比如声称这笔利益是基于其他合法关系取得的,那么被告就需要对自己的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例如,乙辩称这笔钱是甲偿还之前的借款,此时乙就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借条或者聊天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比如,某些证据只有被告一方能够掌握和提供,而原告难以获取,法院可能会要求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