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归她抚养。最近我发现前妻擅自给孩子改了姓,我心里很不舒服。我想问问,就因为她给孩子改了姓,我能不能拒绝支付抚养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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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夫妻离婚后,是不能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的。下面来详细解释。 首先,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当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这是保障子女生活、教育等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支付抚养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因子女姓名的改变而消除。 其次,关于子女姓名的变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变更,一般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虽然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可能不符合规定,但这并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来解决姓名变更的问题,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否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所以,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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