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被客观终止之后,还能主观中断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诉讼时效客观终止和主观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的客观终止,也叫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的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而诉讼时效的主观中断,也就是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主观原因,导致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并且是可以先后发生的。当诉讼时效因客观原因中止后,只要导致中止的原因消除,在剩下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主观中断的情形,那么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也就是说,诉讼时效被客观终止(中止)之后,是能够主观中断的。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在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此时就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