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届满至履行期间的债权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在探讨尚未届满至履行期间的债权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本来应该是债务人向别人要钱,但是债务人不去要,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就可以代替债务人去要钱。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对于尚未届满至履行期间的债权,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行使代位权的。因为债权未到履行期,债务人还没有权利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也就不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受到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还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形。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将无法实现,比如第三人已经明确表示到期不会履行债务,或者第三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现实危险,此时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债权人可能可以行使代位权。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权人认为自己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应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断,以确定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以及对自己债权造成的影响等情况。同时,也要注意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自己的到期债权为限,不能超过这个范围去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