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已签和解协议还能再起诉吗?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已经签订和解协议后是否还能再起诉,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理解和解协议的性质。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达成的一种约定,它本质上是一份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通常就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签订了和解协议,当事人依然可以再起诉。比如,如果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举例来说,受害人在签订协议时,由于对自身伤情的严重程度存在错误认识,以为只是轻微擦伤,结果后来发现是骨折,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又或者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比如,加害人利用受害人急需用钱治疗的困境,迫使受害人签订了赔偿金额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和解协议,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如果和解协议是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不存在上述可撤销的情形,和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就应当遵守协议约定。但如果对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总之,人身损害赔偿已签和解协议后,一般情况下要遵守协议约定,但在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时,当事人有权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决定是否起诉时,当事人应当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