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约定以物抵债,能起诉要物吗?
我之前借钱给别人,借条里约定好了对方要是还不上钱就用物品抵债。现在对方真还不上了,但又不想给我东西。我想问下,这种情况我能不能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把约定的物品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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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借条约定以物抵债后能否起诉要物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以物抵债的基本概念。以物抵债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用自己的物品来抵偿所欠的债务。这种方式通常会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来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借条约定以物抵债后能否起诉要物,要分情况来看。如果这个以物抵债的约定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种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流押条款。流押条款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人(债务人)与抵押权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法律之所以对流押条款进行限制,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防止债权人利用债务人的困境获取不当利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起诉要求直接获得约定的物品,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然而,如果以物抵债的约定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情况就有所不同。此时,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债务的清偿方式进行了重新约定。只要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据该约定起诉要求债务人交付约定的物品。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权人要起诉,还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以物抵债约定的存在以及债务人违约未交付物品等情况。例如,借条原件、双方关于以物抵债的沟通记录等。 总之,借条约定以物抵债后能否起诉要物,关键在于约定达成的时间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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