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时供应商是否可优先受偿?
我是一家公司的供应商,给这家公司供应了不少货物,现在这家公司破产清算。我担心自己的货款拿不回来,想知道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像我这样的供应商能不能优先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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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供应商通常不能优先受偿。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破产清偿顺序的基本概念。当公司破产时,其财产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分配,以保障不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这里的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使债务人财产受益而产生的债务。 而供应商的债权一般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是指不具备优先受偿的特殊条件,但在破产债权中占主要份额,仅次于优先破产债权受偿的债权。也就是说,只有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所欠税款之后,还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供应商才可能获得清偿。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供应商与破产公司之间有特殊的担保约定,比如抵押、质押等,那么供应商基于担保物权可能会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公司破产清算时供应商不能优先受偿,但有特殊担保约定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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