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从哪一年开始实施?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打算安置一些残疾人就业,听说安置残疾人有税收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我想了解下这个加计扣除政策是从哪一年开始执行的,这样我能更清楚政策的时间线和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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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加计扣除政策的起始时间,需要从相关法规的出台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此条例同样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就可以享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单来说,企业给残疾员工发了工资,这部分工资除了正常在税前扣除外,还能再多扣除同样金额,从而减少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降低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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