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后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自首后是否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不是由自首这一个条件来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同时,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所以,自首虽然是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它本身并不直接决定能否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如果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就有可能被采取相应的措施;反之,则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