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伤残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在探讨二级伤残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并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来明确答案。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二级伤残的概念。二级伤残是指人体受到严重伤害后,身体的各项功能受到极大影响,导致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严重受限的一种伤残等级。一般来说,二级伤残者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的大量帮助,在工作方面也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级伤残显然属于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解除与二级伤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就明确了对于二级伤残的职工,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从工伤保险的角度来看,法律也是倾向于保留二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也可能会解除。比如,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的权利。因为劳动者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来决定是否继续维持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另外,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二级伤残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出现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或者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时,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