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发票能否抵扣去年的进项税额?


在探讨今年的发票能否抵扣去年进项税额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将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所支付的增值税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从而只对增值部分纳税。这是增值税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情况下,进项税额的抵扣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应在业务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的当期进行抵扣。对于今年取得的发票,如果是去年业务对应的,且去年企业已经按照规定确认了相关成本费用,但由于发票未及时取得等原因未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在今年进行抵扣的。比如,企业在去年12月购进了一批货物并投入使用,但发票在今年1月才收到,只要该发票符合规定,就可以在今年认证并抵扣。 然而,如果去年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者该业务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即使今年取得了发票,也不能抵扣去年的进项税额。例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今年的发票能否抵扣去年的进项税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