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权留用征地补偿费?

我家这边最近在搞征地,听说乡镇人民政府要留用一部分征地补偿费。我不太懂这合不合法,我就想知道乡镇人民政府到底有没有权力留用征地补偿费啊?这可是涉及到我们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希望能得到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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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补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权留用征地补偿费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征地补偿费的概念。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从法律层面来看,乡镇人民政府一般是没有权力留用征地补偿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这些费用是专款专用,直接面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进一步明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行政机关,其职责主要是对征地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等,而不是截留、留用征地补偿费。如果乡镇人民政府擅自留用征地补偿费,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征地农民有权要求乡镇政府返还截留的款项,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或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乡镇人民政府无权留用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及时地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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