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商行能否购买委托人寄售的物品,购买寄售物品后还能否要求支付行纪报酬?
我有一批物品委托给信托商行寄售,现在信托商行说要购买我这批寄售物品。我不太清楚信托商行有没有这个权利这么做,而且如果他们买了,还能不能再要求我支付行纪报酬呢?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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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信托商行是否能购买委托人寄售的物品以及购买后能否要求支付行纪报酬这个问题前,我们先解释下相关概念。信托商行在法律上一般是行纪人,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对于信托商行能否购买委托人寄售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这意味着,如果委托人没有明确禁止,且寄售物品有市场定价,信托商行是可以购买委托人寄售的物品的。打个比方,假如你委托信托商行寄售一批市面上有明确价格的电子产品,你没有特别说明不让信托商行买,那么它就可以自己买下这批产品。 而关于购买寄售物品后能否要求支付行纪报酬,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即使信托商行购买了寄售物品,它依然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行纪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这是因为行纪人虽然自己成为了交易的一方,但本质上还是完成了委托人委托的贸易活动。比如前面提到的电子产品例子,信托商行买下产品后,依然可以依据合同要求你支付相应的行纪报酬。 总之,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信托商行可以购买委托人寄售的物品,并且购买后也能要求支付行纪报酬。不过,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行纪合同内容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有不同的约定,那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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