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规渠道退购房定金是否可以退?


在探讨通过非常规渠道退购房定金是否可行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定金的基本法律概念。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同时,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非常规渠道退定金,这里所谓的“非常规渠道”可能包括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手段,比如欺诈、胁迫等方式让开发商退还定金。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采用欺诈手段让开发商退还定金,开发商一旦发现,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退还定金的行为,并要求购房者继续履行定金合同约定。 如果是胁迫手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通过胁迫让开发商退还定金,这种退还行为也可能被撤销。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合理合法的情况,是可以要求退还定金的。比如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等,根据定金罚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或者在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购房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从而要求退还定金。所以,不建议通过非常规渠道退购房定金,而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