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听说有关于职务侵占罪的事。我就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单位是不是也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有个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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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单位是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职务侵占罪的概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这条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强调的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也就是说,单位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这主要是因为职务侵占罪的本质是个人利用在单位的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重点在于个人的行为和主观故意。而单位作为一个组织,本身不具备自然人那样的主观意识和行为能力来实施“非法占有”这一行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职务侵占罪时,是针对实施了侵占行为的自然人,而不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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