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借款合同未交付款项是否可以解除?

我和别人签了借款合同,对方一直没给我交付合同里约定的款项。我现在不想继续这个借款了,想知道在这种对方没交付款项的情况下,我能不能解除这个借款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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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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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借款合同未交付款项能否解除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借款合同的基本概念。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比如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向银行的贷款等都属于借款合同范畴。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诺成合同,另一种是实践合同。对于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通常为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就成立生效。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意味着,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未交付款项时,合同尚未成立,也就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因为合同都没成立,自然无需解除。 对于诺成性质的借款合同,当贷款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款项时,借款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借款人可以以贷款人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借款合同。 如果借款人因贷款人未交付款项而遭受了损失,比如为了准备使用这笔借款而做了一些前期安排,产生了费用等,借款人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贷款人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交付款项合同未成立;对于诺成性质的借款合同,未交付款项借款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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