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人能否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人是不可以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就包括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以及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等。这意味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严格的审核和登记,获得司法鉴定资质,才能够合法地开展司法鉴定工作。 从法律层面来看,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司法鉴定报告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其合法性和权威性是建立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允许没有资质的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那么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就无法得到保障,可能会对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了没有资质的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该报告提出质疑,并且法院通常也不会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时,法院可能会要求重新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此外,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人擅自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的行为还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例如,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综上所述,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人不可以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其所出具的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涉及司法鉴定的问题时,当事人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