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益物权可以是动产吗?

我想了解下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我最近在处理一些财产方面的事情,对于用益物权到底能不能设立在动产上不太清楚。在网上查了查,说法不一,所以想问问专业人士,用益物权从法律角度来说可以设立在动产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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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益物权
  • #动产用益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旨在满足人们对物的使用和收益需求,而不必取得物的所有权。 从传统法律理论和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用益物权主要设立在不动产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典型的用益物权,这些权利都与不动产紧密相关。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用益物权绝对不能设立在动产上。虽然目前《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针对不动产,但从理论上来说,法律并没有完全排除动产用益物权的存在。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等方式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比如,某些特定的大型机械设备,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一方将设备交给另一方使用并获取收益,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视为一种类似于用益物权的安排。 不过,与不动产用益物权相比,动产用益物权在实践中较为少见,这主要是因为动产的特性决定的。动产具有流动性强、价值相对容易损耗等特点,设立用益物权的成本和风险相对较高。而且,对于动产的使用和收益,更多地是通过租赁、借用等债权方式来实现。 综上所述,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但理论上也不排除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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