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有哪些若干问题?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而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决定是否适用逮捕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公安部在相关工作中,对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也有着具体的规定和适用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社会危险性的概念。简单来说,社会危险性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判断并非凭空想象,而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综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这是判断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是否应当逮捕的重要法律依据。 公安部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认定会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方法。例如,会全面审查案件的证据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作案手段、犯罪情节、平时表现等,以此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时,也会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悔罪表现、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并且积极认罪悔罪,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那么在判断其社会危险性时,可能会有不同的考量。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部也会有针对性的判断标准。比如,对于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等性质较为恶劣的案件,在判断社会危险性时可能会更加严格;而对于一些初犯、偶犯,并且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综合考虑其实际情况,谨慎判断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 公安部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认定上,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科学的判断方法,目的是确保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既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