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逮捕了,受害人可以不去指认吗?
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了,警方通知我去做指认。但我心里有点害怕,也觉得挺麻烦的,就不太想去。想问下从法律上来说,我有没有权利拒绝不去指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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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受害人在嫌疑人被逮捕后,是有权利选择不去指认的。指认实际上是一种调查手段,是为了让司法机关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从而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里的作证,包括了向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信息。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受害人必须去指认嫌疑人。这是因为,指认虽然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收集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比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不过,受害人不去指认可能会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指认能够帮助司法机关进一步确认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使案件的证据链条更加完整。如果受害人有能力且方便去指认,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这不仅有助于案件的顺利侦破和审判,也是公民维护社会正义的一种体现。但如果受害人因为某些合理的原因,比如害怕受到报复、身体不适等,不愿意去指认,司法机关也应该充分考虑这些情况,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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