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口供能认定为证据吗?
我遇到了一个事儿,有个案子里被害人提供了一些口供。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被害人的这些口供能不能当作证据来用呢?我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看看被害人的口供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到底有没有效力。
展开


在法律领域,被害人的口供是能够认定为证据的。这里所说的被害人的口供,其实更准确的表述是被害人陈述,它指的是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看出,被害人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不过,虽然被害人陈述属于证据,但并不意味着仅凭被害人陈述就能定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会对被害人陈述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考量,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