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否可以约定终止?
我和孩子他爸离婚了,离婚协议里约定他以后不能再探望孩子。现在他反悔了,又想来见孩子。我就想问问,我们之前在协议里约定好的探望权终止,这样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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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旨在保障子女能够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保持情感联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意味着,探望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除非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否则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或终止。因此,父母双方通过约定来终止探望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这种约定可能会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子女有权与父母双方保持正常的情感交流和联系。 虽然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方式、时间等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约定的形式排除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确实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暴力倾向、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望权。但这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而不是通过双方的约定来实现。 总之,探望权不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终止。法律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是为了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确保子女能够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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