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使用童工的案例?


在探讨使用童工案例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童工”的概念。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使用童工,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作的行为。 下面为你列举一些使用童工的案例。在某沿海城市,一家小型服装加工厂为了降低成本,招聘了几名看起来年纪较小的工人。经劳动部门调查核实,这几名工人均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该工厂老板因使用童工,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同时责令工厂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还有一个案例,某餐饮企业在暑假期间雇佣了几名中学生来做服务员。后来这些学生的家长发现相关法律规定后向劳动部门反映。劳动部门介入调查,确认该企业使用了童工。最终,该餐饮企业除了面临罚款之外,还被要求加强对用工年龄的审核,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从法律层面来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通过这些案例和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会面临较为严厉的处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