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案例体现?

我涉及到一起债务纠纷,现在有债权人会议。我不太清楚债权人会议具体有啥职权,想通过实际案例来了解下债权人会议在实际中到底能做哪些事,发挥怎样的作用,希望能有详细的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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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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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机构。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详细阐述其职权。 ### 案例背景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召开了债权人会议,我们就以该案例来分析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核查债权的职权体现 在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乙申报了一笔数额较大的债权,但其他债权人对该债权的真实性和数额存在疑问。在债权人会议上,各债权人对乙申报的债权进行了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这次核查,确保了债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的职权体现 在破产过程中,债权人发现管理人在处理甲公司的部分资产时,存在处理方式不当、效率低下的问题。于是,在债权人会议上,部分债权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议案。同时,对于管理人提出的高额报酬,债权人也进行了审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通过行使这一职权,能够对管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 ### 通过重整计划的职权体现 甲公司的管理层提出了一份重整计划草案,希望通过重整使公司摆脱困境。该草案被提交到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和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债权人会议认真审议了该草案,最终部分债权人认为该计划具有可行性,通过了重整计划,为甲公司的重生提供了机会。 ### 通过和解协议的职权体现 甲公司与部分债权人提出了和解协议草案,希望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债权人会议对该和解协议草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行使这一职权,决定是否与债务人达成和解,这对于债务人能否继续经营以及债权人能否获得更有利的清偿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职权体现 在甲公司破产过程中,管理人提出了一份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包括对甲公司现有资产的保管、清理、变价等措施。债权人会议对该方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这一职权的行使,确保了债务人财产能够得到合理的管理和处置,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行使各项职权,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破产程序的公正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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