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政复议有哪些案例?


在探讨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政复议案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同时,该法第六条明确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其中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所以,当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颁发存在违法等问题时,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请求撤销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案例。某地甲公司持有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乙公司认为该地块在出让过程中,行政机关存在程序违法,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等问题,从而侵犯了自己的公平竞争权。于是,乙公司向当地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了撤销甲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该申请后,首先对乙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接着,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机关在出让该地块时,确实存在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终,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撤销行政机关为甲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一案例表明,当行政机关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等问题时,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是有可能成功撤销该证书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同时,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适用可能会有所差异,所以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