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期房被侵权的情况有哪些?


在购买期房时,购房者可能会遭遇多种被侵权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虚假宣传问题。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可能会对期房进行夸大或虚假的宣传。比如,宣传中承诺小区会配套豪华的休闲设施、优质的教育资源等,但实际交房时却并未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购房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依据此法律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是逾期交房。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是常见的侵权情形。比如合同约定2025年6月交房,但到了时间却无法交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购房者可以根据此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者是房屋质量问题。期房建成后可能存在质量缺陷,如墙体裂缝、漏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拒绝维修或拖延维修,购房者可以自行维修后要求开发商承担费用。 另外还有面积差异问题。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可能存在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最后是擅自变更规划。开发商可能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小区的规划设计,如改变房屋朝向、增加建筑密度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