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违约了,我因此损失了一些原本可以得到的利益。现在我想找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太确定这损失和对方的违约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认定这种因果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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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得利益
  • #违约行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可得利益损失和违约行为的概念。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丧失了在合同正常履行时本可以获得的利益。而违约行为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判断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说明,法律认可在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需要对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在内的损失进行赔偿,前提是这种损失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认定因果关系通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是导致可得利益损失的直接原因。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将货物转售,从而损失了转售的利润,这里卖方的违约行为(未按时交付货物)与买方的可得利益损失(转售利润)就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是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违约方只对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是过于遥远、不可预见的,违约方可能无需对该部分损失负责。例如,由于卖方违约导致买方错过一个偶然的、极难预测的商业机会而遭受的损失,可能就不属于违约方应当赔偿的范围。 在实际的法律纠纷中,判断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证据来综合认定。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违约行为与可得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在法律上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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