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融资租赁保证合同纠纷案涉及哪些法律要点?


在探讨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融资租赁保证合同纠纷案所涉及的法律要点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融资租赁保证合同的概念。融资租赁保证合同是指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保证人为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出租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当承租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保证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类纠纷案件中,首先要关注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保证合同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那么该保证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也是关键要点。保证责任的范围通常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融资租赁保证合同纠纷中,还会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就提醒保证人在主合同发生变更时,要谨慎处理,避免无端增加自己的保证责任。 此外,保证期间也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融资租赁保证合同纠纷案,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上这些法律要点,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对于涉及此类纠纷的当事人来说,了解这些法律要点,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