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是怎样的?


《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实际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涵盖了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的权益保障。在政治权利方面,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参与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这体现了我国《宪法》中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确保妇女在政治舞台上有自己的声音和地位。 文化教育权益上,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女性。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规定,确保妇女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保障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相呼应,保障妇女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财产权益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财产继承和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确保妇女在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人身权利方面,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对妇女身体和心理安全的保护,也是对社会文明和公序良俗的维护。 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同时,在离婚时,妇女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如果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妇女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投诉、控告,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