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更改子女姓名是否需要另一方同意?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归我抚养。我想给孩子改个名字,但是不知道需不需要经过前夫的同意。如果他不同意,我还能改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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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姓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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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后更改子女姓名通常是需要另一方同意的。首先,我们要明白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姓名权一般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同时,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这意味着,如果离婚后一方想更改子女姓名,需要和另一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就擅自更改,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所以,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障了父母双方对子女姓名变更的平等权利,避免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维护了双方作为监护人对子女事务的参与权和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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