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有哪些特点呢?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动产质押的特点: 首先,动产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这与不动产抵押不同,不动产一般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而动产则是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比如汽车、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这里的质押就包含了动产质押,其明确了质权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条款。 其次,动产质押要转移质物的占有。出质人需要将质押的动产交给质权人占有,这是动产质押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保障了出质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质权人随意处置质物。 再者,动产质押具有从属性。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其效力从属于主债权。如果主债权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动产质押也随之无效。同时,当主债权得到清偿时,质权也会消灭。《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动产质押具有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就质押动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时,质权人对于质押的动产享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这体现了动产质押对债权人债权的保障作用。 最后,动产质押具有物上代位性。如果质押的动产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应当作为质押财产。质权人可以就这些代位物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