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是什么?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主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特征。 首先是犯罪既遂,这是犯罪的完成形态。通俗来讲,就是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比如在盗窃罪中,行为人成功窃取了他人财物,控制了财物,就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有实施犯罪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预备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例如,为了抢劫而购买凶器、踩点等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意味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比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等。《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这里的“自动放弃犯罪”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的自愿性和主动性,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则要求行为人不仅要有放弃犯罪的意图,还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例如,在故意杀人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了杀人行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救助,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总之,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具有不同的特征,这些特征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