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有什么特点?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刑事赔偿的特点: 首先,刑事赔偿的侵权主体特定。刑事赔偿的侵权主体只能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些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拥有特殊的权力,一旦违法行使职权,就可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违法对公民进行拘留,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错误逮捕等,都可能引发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里的国家机关就包括上述特定的刑事司法机关。 其次,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特定。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包括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包括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对这些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再者,刑事赔偿的程序特殊。刑事赔偿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即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其次是复议程序,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最后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如果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对刑事赔偿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另外,刑事赔偿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多个机关都参与了侵权行为的情况,此时一般由最后一个作出侵权决定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某公民先被公安机关错误拘留,后又被检察机关错误逮捕,最后被法院错误判决有罪并执行刑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最后,刑事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